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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的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101-154问
101.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d申报检疫。
102.向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及生产品:货主除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外,还应在起运3d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03.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h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水产苗种离开产地前,应提前20d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04.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3d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05.养殖、出售、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水产苗:应在捕获后2d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检。
106.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保存12个月以上。
107.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为45d,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d。
108.动物的补检条件:畜禽标识符合农业规定;临诊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109.《执业普医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在我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
110.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111.执业兽医注册的注册机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112.执业兽医的权限: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书。
113.执业助理医师的权限:在执业兽医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书。
114.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助理,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115.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遵守法律、规查和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操作规范;遵守德,履行兽医职责; 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德物福利:执业兽医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参加预相控制和扑灭疫病,其所在单位不是阻碍,执业兽医应于每年3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纯酒说向注册机关报告。
116.收回、注册执业证书的情形: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两年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连续两年没有执业活动情况的;出证,出租,出售执业证书。
117.动物诊疗:指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118.设立诊疗机构的条件:有固定的符合规定的场所;距离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不少于200m;设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同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公用通道。
119.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20.检疫费用无规定疫病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121.跨省、自治区、直辖引进乳、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应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运输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22.检疫不合格的公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123.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符合规定1场所;执业兽医;兽医器械和设备;完善的制
124.动物诊疗机构业管理部门申办登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125.动物诊疗活动中的防疫要求: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的处置等。
126.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2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收取任何费用。
128.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于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的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违反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杀活动的。
129.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30.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距饮用水、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种畜禽场1000m以上;距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动物饲养场的间距不少于500m;距离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人口密集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应有围墙;出入口设置长4m、深0.3m以上消毒槽;各养殖栋舍间距5m以上;由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生产与生活区分开等等。
131.种畜禽场的防疫条件:距饮水源、养殖场、人口集中区、主要交通干线1000m以上;距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屠宰加工场、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所3000m以上;防鼠、鸟、虫设施;国家规定的疫病净化制度。
132.屠宰场的防疫条件:距饮用水、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种畜禽场3000m以上;距诊疗所200m以上,距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3000m以上。
133.隔离场所防疫条件:距饲养场、屠宰、无害化、诊疗、集贸市场、隔离场3000m以上;距人口集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源500m以上。
134.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距饲养场、隔离、屠宰、诊疗、集贸市场、饮用水源300m以上;距人聚集学区和交通干线500m以上。
135.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距人口集中区、水源地、饲养场、屠宰场500m以上;距隔离场、无害化场3000m以上;距诊疗场200m以上。
136.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距饲养场500m以上;距种畜禽场、隔离场、无害化场3000m以上;距诊疗场200m以上。
137.兴办饲养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场时,竣工后,应提交的材料:《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申请表》;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
138.兴办饲养场、屠宰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39.兴办隔离场、无害化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兽医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41.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疫、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2.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43.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144.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场所和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标准;生产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技术人员;有防疫制度;其他条件。
145.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146.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其他。
147.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即从事动物疫情检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48.接受动物疫病报告的主体: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机构。
149.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其中重大疫情由省主管部门认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150.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封锁期限。
151.动物疫情封锁令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52.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53.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证明;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54.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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