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的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51-100问
执业兽医的复习资料之【法律法规】50-100问http://www.yuyitest.com/data/attachment/forum/202211/05/000324kp4gdu6ed6pb0u8e.png
51.兽药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
52.安瓿、西林瓶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53.兽药外包装标签:必须标注明兽用标识、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
54.兽用原材料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志生产企业信息。
55.兽药有效期的标明用法:年份用4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2002年09月”或“2002.09”。
56.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用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它对人体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
57.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兽用标尺、兽用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
58.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用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它对人体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
59.安钠加的使用制度:属国家严管的精神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负责本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跨省、跨区域供应;仅限量供应乡以畜牧兽医站、家畜饲养兽医室、兽医院等。
60.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的使用制度:属于精神药品、严防滥用;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核查企业生产、检验、仓储、销售情况。核对出入库记录;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工作。
61.人畜共患传染病: (共26种) 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二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62.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作。
63.经营 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30个工作8内完成审查。
64.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换发。
65.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兽药经营企业停业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66.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不得销售农业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67.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符合农业部的规定。
68.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必须取得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必须取得省、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69.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70.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71.兽药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2.兽药监督管理的检验机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
73.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禁止使用的;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
74.劣兽药:成分管理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不符合兽药标准。
75.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普用生物制品的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兼职;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76.兽药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企业组织机构、岗位、人员责任;对供货单质量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信制度;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输存、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质量事故、质量查询、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77.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以下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兽药采购、验收、入库、输存、销售的记录;兽药的清查记录;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
78.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有手术台、X光机、B超等;有3名医生执业兽医师。
79.动物诊疗机构的发证机构:县兽医主管部7。
80.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
81.不具备从事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能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82.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8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负责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
84.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5.动物诊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半年度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86.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87.动物诊疗病例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8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工作原则:“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减少损失”。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
89.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医院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
90.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91.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测;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92.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93.应急指挥部:分为全国级,省级。
94.日常管理机构:包括农业部、省、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95.专家委员会: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组。
96.应急处理机构: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出入检验检疫机构。
97.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必须重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8.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应提前30d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99.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变更后I5d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停业后,30d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场、无害化场、动物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100.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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